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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27 23:23:29 就业指导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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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通知提出,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应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其中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及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可按月度、季度、半年分期兑现或年底集中兑现。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支付方式应当电子化。

社会组织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违规领取报酬。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等,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